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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文法資管教育學博士陳昱元: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楊莉莉、林惠瑜、畢乃俊等所為之判斷出於錯誤之事實認

(一)本案「法律判斷判決基礎證據」是「 96年停聘案」,這與「93年11月9 日至95年6 月30日止至少有80封電子郵件」有什關係?法官楊莉莉、林惠瑜、畢乃俊等權限辨別不當,判斷出於與無關事物之考量,亦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,枉法裁判事證明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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